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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增设专业批复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 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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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大专学校。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Yangquan Teachers College)位于山西省阳泉市。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0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山西省平定师范学校和1988年创建的阳泉市教育学院。在1989年,在山西省平定师范学校同址创办山西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两校合署办学,实行“一套机构、两块校牌、同址办学”的办学模式。

补充材料: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主要有小学英语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大数据技术特殊教育、社区康复(儿童康复方向)、康复治疗技术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学前教衫饥含育、早期教育、摄影与摄像艺术、摄影摄像技术、工艺美术品设计、歌舞表演歌舞表演、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学前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大专吗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 百...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穗纯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逗族悄。
4、民山渣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 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 身份证 、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 教师资格证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 会计资格证书 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 县级市 、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菏泽职高排名

2023年菏泽职校排名:

1.菏泽市凌云建设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市建设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菏泽市建筑技工学校是国办正规学校,菏泽唯一一所建筑类中等专业学校,也是菏泽市培养建设类专业人才的基地。86年建校二十多年来已培养工民建等专业的学生数万名,毕业生遍布省内外建筑等企事业单位,逐步形成了集招生、培训、教学、安置一条龙的办学格局。

学校新校区座落在菏泽市开发区渤海路中段—-渤海路小学东行100米路北(菏建研发中心院内),交通便利。学校教学设施齐全,拥有微机室、多媒体室、实验室、电教室等。

2.菏泽华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华伟职业中专是菏泽市教育局直属管理的正规医学类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位于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交通便利,环境幽雅。学校占地100余亩,投资5600余万元。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餐厅、实训车间以及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实现了教学、食宿、实训三位一体的格局。

菏泽华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本着“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推行精细化管理制度。

3.菏泽智林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智林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简介 始建于一九八八年,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省教委审核备案,隶属于菏泽市教育局,并按照国家多方位、多专业、多层次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已经发展成为一所全日制综合性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位于风景旖旎、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牡丹之乡——–山东省菏泽市。

4.菏泽中原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菏泽中原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菏泽中原艺校),系经菏泽市人民正府批准、山东省教育厅批复、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系菏泽市市直中等职业学校。设有菏泽校区(黄河路与广州姿喊手路交叉渗消口)和定陶校区(兴华西路与文慧路交又口–正府拆迁后在建)。

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教育教学设施完善。在建中的定陶校区占地2.66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0.6亿元。

5.菏泽市曹州音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曹州音乐学校是由国家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规模较大、学科齐全的艺术专业学校,是国家培养高素质艺术人才的重要基地。学校成立于1988年,具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和雄厚的师资力量。

建校二十多年来,学校始终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办学宗旨,按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学习成绩”的教育理念;严格治校、严格治教、严格治学,探索出一条适合于学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新型教育模式。

6.菏泽牡丹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牡丹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原菏泽音乐舞蹈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经菏泽市教育局批准,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的一所规范化,综合性全日制学校。建校以来学校得到省市区教育部门的支持。

学校概况学校现开设有音乐,舞迹嫌蹈表演(民族民间舞,现当代,中国舞等),学前教育,社会文化艺术专业,2014年在曲阜师范大学的大力支持下,又增设了学前教育,音乐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分中专,大专,本科三个层次(专科,本科学历为成人教育学历)。

7.菏泽花城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花城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陈雷,注册地位于菏泽市黄河东路3355号,经营范围包括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初中、小学,短期培训;成人大专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

8.菏泽沐阳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沐阳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是经菏泽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学校,招生纳入菏泽市中招平台,学校位于菏泽市城区黄河东路,占地40余亩,教学行政用房2万余平,学校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莘莘学子求学读书的理想之地。 学校前身创办于1997年,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具备完善的教学实训设备。

9.菏泽军科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军科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经菏泽市正府批准成立、由菏泽市教育局主管、山东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的一所职教学校。学校始建于2011年,地处菏泽市开发区淮河路东首,交通便利,校园占地80余亩,建有教学楼、培训楼、实验楼、公寓楼、训练厅、实习基地、激光靶场、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和生活服务区等,可同时容纳3000余名学生学习、训练及实习。

10.菏泽市理工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市理工科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始建于1986年,是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市教育局直属管理的正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实行军事化全封闭式管理,环境优美,学习及生活设施先进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成果显著,是广大初中毕业生3年后参加高考升入大学的理想场所。

院校专业: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脱胎于 1551年创建的龙洲书院,筑基于1925年更名的益阳县立龙洲师范学校,起始于1949年10月1日定名的湖南省益阳师范学校(由益阳县立龙洲师范学校和湖南省立第五师范学校合并成立)。2020年9月,益阳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以益阳师范学校为主体,建设一所培养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的高标准、现代化地方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设置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1月,学校正式通过教育部备案,纳入专科类高等学校序列。,学校新校区选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 238号,办学规模拟定为5500人,规划建设用地450余亩。学校设有附属学校1所,挂牌实习单位102个,合作实习单位102个。,学校专业丰富,开设有幼儿保育、社会文化艺术、音乐表演、绘画、计算机应用等专业,拟增设工业机器人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书画艺术等专业。学校与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部分幼儿保育专业学生可择优实行 5年制中高职贯通培养,就读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经验丰富,艺术教育特色鲜明,实施“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近三年在中职文明风采、黄炎培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艺术展演活动中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一二等奖,参与省、市大型文艺演出20多次。毕业生长期供不应求,就业率达100%。,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打造了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 264人,专任教师19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5人,副高级以上职称81人,“双师型”教师39人,省级优秀班主任1人,省特级教师2人,市级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23人,2人荣获益阳市教育突出贡献奖。“十三五”期间,学校教师在各级各类比赛中成果丰硕,斩获国家及奖励3项,省级奖励33项。教学论文、设计、案例、课件等获国家与省级以上奖项252人次或笑;共有100余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编写教材或著作31本;取得课题26项,有2个国家级规划课题、16个省级课题成功结题。,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将立足益阳,面向湖南,辐射周边省市,以提升办学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标准师范高等学校为目标,积极推动人才培养 “优质计划”、专业建设“分类发展计划”、师资队伍“团队培优计划”、内部治理“高效能改革”计划、校园建设“稳基赋智”肢洞计划,抢抓机遇,创造条件,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代码是多少?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代码是13812,院校代号是全国各高校录取时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而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一个身份证号,方便查询学校信息,教育部为高校编排的代码有5位(此代码全国通用),各省教育考试院为高校编排代码有4位(此代码一般作填报高考志愿用,同一所高校在不同省份代码也不一样),由于高校办学情况每年都有变动,所以高校代码也有变化。

学院简介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四川省商务厅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四川省现代商务高素质开放式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

学院前身为成都女子蚕桑传习所,创建于1907年(清光绪33年),先后更名为四川省立女子实业讲习所、四川省立高等职业学校、四川省立成都女子职业学校、四川省成都商业学校等。1993年更名为四川省商业学校。2004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商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与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省部级重点中专)合并组建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截至2021年11月,学校有文家校区、和盛校区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90835平方米;设有11个教学部门,开设有34个专科专业。

历史沿革

1907年,在由当时四川省劝业道道台周善培在成都少城实业街创办“四川省立女子蚕桑习传所”,首次招收学生20多人。

1913年,增加工、农两科,更名为“四川省立女子实业讲习所”。

1927年,增设高级应化,园艺两科,学校更名为“四川省立成都女子高等实业学校”。

1931年,四川省高等蚕业专门学校与高等茶业专门学校并入,改校名为“四川省立高等职业学校”。

1935年,学校由建设厅改隶四川省教育厅。再增设高级簿记科和高级家事科,更校名为“四川省立成都女子职业学校”。

1949年,四川省立成都妇女职业补习学校与本校合并,命名为四川省立妇女职业补习、女子职业联合学校。

1950年,学校更名为“川西成都女子职业学校”隶属川西文教厅。

1951年,学校更名为“四川省成都财经学校”,隶属省财委。

1954年,四川省合川财经学校迁来成都与四川成都财经学校合并,更名为“四川省成都商业学校”。

1986年,四川省商业厅决定:将四川省成都商业学校校址由成都东郊跳蹬河迁至成都西郊文家场与四川商业干部学校合并,连同省商业干部学校内设的四川省商业干部中专学校实行三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办学。

1993年,四川省教委文件批复四川省成都商业学校更名为“四川商业学校”。

2004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与四川省外贸学校合并升格为“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办学层次升为大专。

2010年,学校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院系专业

截至2021年11月,学校设有11个教学部门,开设有34个专科专业。

特色专业: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实务、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智能财税等。

质量工程

截至2021年6月,学校有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2个、实训基地2个,教育部“高职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2个,“1+X”证书试点专业3个,省级示范专业2个,省级财政支持的专业实训基地2个。

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连锁经营管

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实训基地:物流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市场营销专业实训基地

教育部“高职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市场营销、电子商务

省级示范专业:市场营销、电子商务

省级财政支持的专业实训基地: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训基地、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实训基地

“1+X”证书试点专业: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智能财税

师资力量

截至2021年11月,学校有教职工568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332人,聘请校外教师(含行业导师)100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有131人,中级职称有198人,初级职称(含未定职级)有123人,博士研究生有8人(含在读博士研究生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有261人。

科研成果

2021年,学校完成了《四川省现代服务业“4+6”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课题4项,申报了《高职教师语言能力研究》等服务行业协同发展课题44项、《重大疫情应对中新时代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等服务政府决策课题5个;学校李志勤副教授撰写的论文《精准扶贫中电商产业扶贫绩效评价模型及聚类分析研究》获得2021年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学术资源

馆藏资源

截至2020年10月,学校有纸质图书498866册,电子图书323894册,期刊合订本累积量51286册,学位论文465271篇,音频累计222小时。

学术期刊

《四川商务教育》是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要栏目有教育研究、教学与实训、商务与文化、经营与管理、应用技术。

关于同意正式设立广西百色工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批...

【 #教育# 导语】关于同意正式设立广西百色工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批复已发布。 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广西百色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正式设立百色工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枣卖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通过审核和评估,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准予正式设立百色工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办学类型:民办非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

办学内容:中等职业教育

办学许可证号:245100132000048

举办者:广西百色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办学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200号。

三、办学经费来源:自筹。

四、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隶属百色市教育局管配行理。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自觉规范办凳袭学行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与本决定书同时送达。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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